“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科学把握发展规律,着眼实现高质量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塑造国际竞争新优势而提出的重大决策。数字生态是数字化发展的依存环境和根基所在。“十四五”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坚持放管并重,促进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统一,构建数字规则体系,营造开放、健康、安全的数字生态。深刻领会和贯彻落实这一要求,对于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打通数据要素市场和发挥数据驱动创新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在科学立法,核心在数据治理,重点在统筹发展和安全。进入数字时代,网络互联的移动化、泛在化,信息处理的高速化、智能化,计算技术的高能化、量子化等,推动着人类生产生活方式全面数据化。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战略资源和新型生产要素,数据治理旨在实现数据利用和数据保护的动态平衡,它既是数字化转型的重要议题,又是打造良好数字生态的核心内容。“法者,事最适者也。”数字化发展离不开伦理约束,数字生态构建离不开良法善治。科学立法是数据治理的制度性安排和规范性指引,能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合规合理利用数据提供法治保障和根本遵循。目前,在我国数据治理领域,围绕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已形成以《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等为主体的法律法规体系。推进数字生态建设,要秉持发展与安全平衡理念,构建以数据统一立法为主干、以分散立法为支干、以各类政策文件为补充的适应数字化发展需要的立法体系。
全力打造开放数字生态。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核心是循环,打造开放数字生态的本质也是循环。目前,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主要依靠消费互联网,供应链产业链上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较突出,亟需打造以数字科技创新应用为牵引,以数据要素价值转化为动力的开放的数字生态。在此层面上,要加强顶层设计,完善促进性政策体系,优化数据开放政策环境。加快推动政府数据共享交换,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促进政务数据跨界流动,充分发掘数据要素价值;制定公共数据开放共享负面清单,建立公共基础数据库,进一步扩大公共基础数据开放共享范围;构建企业数据开放技术标准和管理体系,系统规范企业采集、存储、使用、分析数据行为,健全数据资源流通规则。
积极营造健康数字生态。健康的数字生态,有利于发挥网络效应和实现规模经济,改善市场和创新环境。营造健康数字生态,需要推进数据治理法治化和现代化,保障数据有效利用、合理开发、合规运用。从本质上讲,数据具有非竞争性,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数字化企业可以利用数据收集和数据聚合的差异化优势,获得市场垄断地位,形成数据壁垒,从而阻碍数据流通、共享、交换,这不利于释放数据要素潜能。要加快制定数据领域基础性、统一性立法,完善数据产权制度,制定数据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等规则,构建数据利用和数据保护的动态平衡机制;尽快修订反垄断法,建立数据垄断认定法律规范,创设数据垄断规制工具,打击数据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探索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问题,健全数字技术专利、数字版权、数字内容产品保护等制度,更好发挥知识产权激励创新作用,有效激活数据驱动创新动力;构建数据跨境流通制度,确立数据跨境流通原则与标准,为国际数据治理、完善国际数字生态环境提供中国方案。
全面优化安全数字生态。数字科技在为人们生产生活带来福音的同时,也伴随着新型风险和安全,特别是全面数据化、算法泛在化,导致隐私保护、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挑战日趋严峻。要强化个人数据保护,进一步厘清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保护界限,完善个人信息及隐私权保护规则;构建多元协同监管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压实主体责任,引导行业企业提高隐私权及个人信息保护能力和水平;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在《数据安全法》基础上,健全网信领域立法配套法规规章,重点保护关键技术和关键数据;推动制定数字和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加强网络空间国际交流与合作,坚决整饬和治理网络空间乱象,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数字生态是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的根植土壤和外化环境,营造良好数字生态需要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市场规则、营造规范有序政策环境、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切实发挥好法治稳基础、利长远作用。
(作者为江苏省委党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
营造开放健康安全的数字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