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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正东:财产与上层建筑要素的辩证关系: 青年恩格斯的学术洞察及其思想史意义
2020-07-10 15:01:00  来源:理论之光

摘要:青年恩格斯在《英国状况英国宪法》中不仅清晰地指出了财产关系对国家、法等上层建筑因素起决定作用的复杂机制,而且还深刻地阐明了这些上层建筑因素的虚假独立性及意识形态性等观点。恩格斯的这种思想清晰地反映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等文本中,这既表明了恩格斯在唯物史观构建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也对国外学界关于恩格斯只是一个中立的实证研究者的说法提出了有力的反驳。

关键词:财产; 上层建筑; 辩证关系

恩格斯不是在晚期历史唯物主义书信中才谈到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的,他在写于1844年2—3月的《英国状况 英国宪法》一文中就已经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刻的阐述。他在这一文本中不仅把解读视域拓展到财产关系与国家、法等上层建筑因素的辩证关系的层面,而且还从英国宪法制度这一具体的、历史的语境入手,清晰地阐述了这种辩证关系是如何具体地表现出来的。同时,他不仅揭示了英国宪法的理论与实践的相互矛盾性,而且还敏锐地抓住了英国人宁愿相信宪法的谎言也不愿正视现实法治实践的不道德性这一现象,这为他(与马克思一起)后来在意识形态的虚假性、上层建筑的相对独立性等问题上得出科学的观点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如果说他在一个月前所写的《英国状况 十八世纪》的主要贡献在于揭示了工业革命的社会历史意义,那么,《英国状况 英国宪法》的意义在于对工业革命所建构的这种新社会关系在上层建筑层面上的作用及复杂的效应进行了具体的剖析。因此,我们不能仅仅从政治的视角把这一文本的意义界定为恩格斯揭示了英国法治实践对财产关系的依赖性,而是要全面地解读恩格斯关于英国财产关系的复杂性是如何通过立宪君主制的政治实践而呈现出来的论述,从而对经济关系决定上层建筑要素的内在机理有一个很好的把握。也就是说,我们要把这一文本当做一部哲学著作(社会历史观著作)而不仅仅是政治学著作来阅读。强调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国外学界的很多学者正是因为把《英国状况 英国宪法》等青年恩格斯在这一时期所撰写的《英国状况》系列论文简单地视为政治学、经济学等领域内的实证性论文,所以在论述恩格斯的哲学发展进程时往往从他的《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直接过渡到《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从而不仅得出了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只是提供了相应的实证调研材料的结论,而且还认为他在整个唯物史观的构建中也只是起到了为马克思提供实证素材的作用。应该说,这种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一、英国宪法制度的财产关系基础

准确地说,《英国状况 英国宪法》不是一篇孤立的论文,而是紧接着《英国状况 十八世纪》而来的。在后者的结尾部分,恩格斯已经谈到了财产的统治与国家形式的发展之间的关系问题,“财产的统治必然要首先反对国家,瓦解国家,或者,既然财产没有国家不行,那么,至少也要挖空它的基础。”[1]544-545从《英国状况 十八世纪》的整体思想水平来看,恩格斯此处所讲的财产的统治已经是基于财产关系的现代私有制的统治了。因此,当他说财产的统治必然反对国家、瓦解国家的时候,他实际上是说现代私有制社会必然反对旧的封建专制国家。但与此同时,由于现代私有制阶段还达不到回到人自身即实现自由的自主联合阶段的社会发展水平,因此,它还无法真正消灭国家,而只能改变国家的内容与形式,即建构起资产阶级的国家形式。这就是恩格斯为什么说在财产统治阶段,财产没有国家也不行,因而只能进行挖空国家之基础的工作的原因。恩格斯以亚当·斯密、威廉·葛德文、耶·边沁等人为例,从政治经济学、政治学等层面来说明他们是如何挖空旧国家形式的基础以及如何建构新国家形式即资产阶级国家的内容的。这样一来,在理论层面上指出现代国家的基础是财产关系的工作应该说已经完成了。

如果仅是指出这一点,还不足为奇,因为且不说青年马克思早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就已经提出了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的观点,即使是对这一观点较为详细的论述,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也已经展开了,“政治革命把市民生活分解成几个组成部分,但没有变革这些组成部分本身,没有加以批判。它把市民社会,也就是把需要、劳动、私人利益和私人权利等领域看做自己持续存在的基础,看做无须进一步论证的前提,从而看做自己的自然基础。”[1]188当然,此时的青年恩格斯并没有停留在这一层面上,而是致力于从当时英国的具体语境入手,去剖析财产关系或经济关系到底是如何具体地决定国家、法等上层建筑因素的性质的。对他来说,现实中发生的情况远比理论层面上阐述的观点要复杂得多,况且就当时来说,作为欧洲最发达国家的英国在恩格斯看来也不能算做是真正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民主国家。“当然,英国是民主政体,但只是俄国那样的民主政体。”[1]568所以,为了弄清经济关系对政治国家起决定作用的具体机制,以便把对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一观点的理解从一般的定性分析层面推进到具体的历史性剖析的层面上(要达成唯物史观,这一层面的内容是必须解读的),青年恩格斯把解读的重点深入英国的政治及法治等领域。他在《英国状况 十八世纪》中就已经看到英国的工业革命除了推动工业体系的拓展及社会关系的变革之外,还带来了新的阶级和政党的出现,“整个前进运动的结果是:英国人现在分化成三派,即土地贵族、金钱贵族和工人民主派。这是英国仅有的三派,是这里唯一起作用的动力; 至于它们怎样起作用,我们也许将在以后的文章中加以说明。”[1]547显然,《英国状况 英国宪法》就是此处所讲的“以后的文章”。

从这一角度来看《英国状况 英国宪法》,我们对这一文本的解读思路就会更清楚一些。在文章的开篇,恩格斯首先对英国在财富增长、政治自由等方面的状况进行了描述,“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能在威力和财富上同英国匹敌……英国无可争辩地是地球上最自由的,即不自由最少的国家,北美也不除外。因此,有教养的英国人本身就具有某种程度的天赋的独立性,在这一点上法国人是没什么可引以为豪的,德国人就更不用说了。”[1]558-559可是,我们切不可把这理解成恩格斯真的对英国状况大加赞赏了,因为不仅在这一段文字描述的前面,恩格斯明确地说,“英国的状况直到现在仍然引起欧洲其他一切民族的羡慕; 每个在表面上兜圈子、只用政治家的眼光看问题的人也都是如此”[1]558,而且在这段描述的后面,他还说了“上面刚刚列举的事,大体上构成了大陆为论述英国而编纂的卷帙如此浩繁却毫无成果和徒劳无益的所有著作的主题。没有一个人想到去钻研英国历史的和英国民族特性的本质”[1]559这段话。显然,对恩格斯来说,上述这些对英国状况的赞赏式描述,只不过是在没有钻研英国历史之本质的前提下,由一些只在表面上兜圈子的政治家所得出的虚假式描述。而他自己所要做的,正是通过对具体的英国史尤其是立宪君主制的发展史的研究,来揭示英国政治史的财产关系基础,从而对英国的政治及法治状况做出科学的解读(至于英国的财富状况,他已经在《英国状况评托马斯·卡莱尔的<过去和现在>》《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等文本中做出了批判性的解读)。

恩格斯指出,英国宪法制度(立宪君主制)被一些托利党人称为英国理性的最完善的产物,这种看法完全是建立在对这种宪法制度的非历史性解读之基础上的,它假设性地把英国立宪君主制在1844年的状况理解成对1688年“光荣革命”后建立的立宪君主制原则的继承和发展。这种观点不仅无视英国宪法制度在1844年的糟糕状况,更是错失了通过解读英国立宪君主制的发展过程而看出其背后的财产关系基础的机会。“现在只要简单地把1688年的英国人同1844年的英国人比较一下,就可证明:如果说二者的宪法基础一样,那是荒谬的,是不可能的事。即使撇开文明的一般进步不谈,英国目前的政治性质也已经和那时完全不同了。”[1]560在恩格斯看来,这种不同不应该被理解为后者对前者所建立的理性的宪法制度的倒退,因为即使是1688年的立宪君主制度也根本不是建立在所谓的理性之基础上的,无非是当时英国各派力量之间相互斗争的结果。“宣誓法,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是辉格党乘当时托利党的削弱和失败而得以实行的措施,它们都是用来对付这些托利党人,即对付专制君主政体和公开或隐蔽的天主教的。”[1]560也就是说,内在矛盾在英国宪法制度建立之日起就已经存在了。而这一制度往后的发展在本质上就是这种内在矛盾的不断展开过程。恩格斯正是沿着这一思路来解读英国立宪君主制度的发展过程的。他清晰地看到了近五十年来老托利党人的渐渐消逝以及新托利党人的政治实践原则的转变,他们居然采用辉格党人的那些政治原则了。而辉格党当然也在经历着重要的变化。总之,1844年的英国宪法制度所呈现的是把1688年该制度中已存在的内在矛盾激化到了顶点状态后所表现出来的样子。“这种‘历史的发展’的必然结果就是:构成立宪君主制本质的、早在现代德国哲学还采取共和主义立场时就已经充分暴露出来的那些内部矛盾,在现代英国君主制中达到了自己的顶点。事实上,英国的立宪君主制是一般立宪君主制的完成,它是唯一的这样一个国家,在这个国家里,真正的贵族目前仍尽可能地在存在着相对来说充分发达的人民意识的同时维持自身的地位,因此,在这个国家里确实存在着在大陆上人为地恢复起来并艰难地保持着的立法权的三位一体”[1]560-561。

二、英国财产关系的复杂性与宪法制度的吊诡性

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上述这种矛盾的激化与发展呢?恩格斯说,是因为人类对自身的恐惧。“如果国家的本质像宗教的本质一样,是人类对自身的恐惧,那么,在立宪君主制下特别是英国君主制下,这种恐惧达到了最高的程度。”[1]561尽管恩格斯在紧接着这段话的后面的确提到了纯粹的君主制、纯粹的贵族制以及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会引起恐怖,但此处必须注意的是,我们切不可把恩格斯所说的“恐惧”理解为对上述三种恐怖制度的恐惧,他此处的解读重点也并非在于对国王、贵族等统治阶级的批判。恩格斯讲的是人类对自身的恐惧,而不是对某种他物的恐惧。他之所以要把国家的本质理解为人类对自身的恐惧,那是因为在他看来,现阶段的所有国家都没有达到以回到人自身为本质特征的自由的自主联合阶段。由此,不管是处在基于财产统治的现代私有制阶段的国家,还是仍然处在基于抽象主体性原则的封建专制阶段的国家,人们都由于没有回到人自身而无法使自己成为真正的自由的人(他在《英国状况十八世纪》中对此已有论述),因而对自身还处在一种恐惧的阶段。正因为如此,恩格斯此处所讲的恐惧,其实是一个社会历史性的概念,而不是一个心理学上的概念。“人们没有一直向前走,没有从一切国家形式都不完善,或者不如说都不合乎人性这一点得出结论:国家本身是所有这些不合乎人性的起因而且国家本身就不合乎人性,人们是用不道德仅仅为国家的形式所固有这种想法来安慰自己;他们从上述的前提得出结论:三种不道德因素合在一起,就能够得到一个合乎道德的产物,于是他们就创立了立宪君主制。”[1]561对恩格斯来说,被托利党人视为英国理性之最完善的产物的英国宪法制度即立宪君主制,只不过是人们在尚未明白国家之本质的前提下,把君主制、贵族制、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体制这三种各自都会引起恐怖的制度形式拼盘在一起的产物。难怪他会说这种立宪君主制代表了人类对自身的恐惧达到了最高程度。

那么,这种最高程度的恐惧到底是什么样的呢?在恩格斯看来,它体现在英国立宪君主制的三个要素之上。首先是君主这个要素。按照英国宪法制度,国王在理论上应该拥有三分之一的立法权,可实际上国王的权力已经等于零。但此处真正吊诡的是英国宪法缺了君主制还不行,“如果撤去国王这个‘主体顶点’,整个这一座人造的建筑物便会倾倒。英国宪法是一座颠倒的金字塔,塔顶同时又是底座。而且君主要素在现实中变得越不重要,它对英国人来说就越重要。大家知道,没有一个地方比英国更崇拜无支配权的人物了。”[1]562在恩格斯看来,在这件极其吊诡的事情上面,我们能看到的是英国人的恐惧达到了顶点。他们一方面不想给国王以任何的权力,可另一方面又维持着对这个无支配权的国王的膜拜。“国王这个词是国家的本质,正像神这个词是宗教的本质一样,尽管这两个词什么意义也没有。”[1]562-563其次是贵族要素。

恩格斯指出,人对自身的恐惧这种状况在英国贵族即上院议员身上也有充分的体现。一方面,“实际上,上院议员的活动已降低为纯粹的、无意义的形式,只是偶尔上升为某种惰性的力量”[1]563,可另一方面,就像国王所受到的待遇一样,上院的这些贵族议员正是因为他们的软弱无力,反而得到了各党派的维护。且还说托利党和辉格党在是否要废除上院这个空洞的形式上的畏缩不前,就是当时的激进派也不敢在这一问题上迈出实质性的步伐,“又是对人的恐惧维护着这个空洞的形式,为下院要求民主基础的激进派的这种恐惧更甚于其他两个党,它为了不使老朽无用的上院垮台,企图用输进民众血液的办法给它注入一些生命力。”[1]563最后是下院的情况。恩格斯指出,在这个把全部权力集中于自身的下院中,照理说应该有纯粹的民主制,但实际情况却远非如此。在1688革命之后的一段较长的时间中,普遍存在于英国城市、乡镇及农村选区中的是封建特权的影响以及各种各样无耻透顶的贿选。即使是在英国的改革法案通过之后,情况也没有根本的变化。“现在我们必须看看这个改革法案把英国宪法,特别是下院弄成什么样子。首先,农村地区的议员选举条件还是完全照旧。这里的选民几乎全是租佃者,而这些租佃者完全依赖于他们的土地占有者,因为同租佃者之间有契约关系的土地占有者随时都可以同租佃者解除租约。”[1]566事实上,只有在一些大城市中,统治权才真正落到中间阶级手中。按照立宪君主制的原则,下院应该是由中间阶级所控制的,但实际情况是除了在一些大城市外,下院的权力总体上还是受到土地占有者等封建特权阶级的控制。由此,人对自身的恐惧这种情况在下院这个要素上也得到了清晰的体现。恩格斯指出,这种最高程度的恐惧除了在立宪君主制的三要素上体现出来之外,还体现在英国宪法制度所规定的各种政治权力上,如立法时的议事规程、议会的特权、国教会的权力以及新闻出版自由、集会的权力、结社的权力、人身保护的权利等一系列公民权利上面。譬如,在立法时所需遵循的议事规程中,任何一个法律提案在得到国王批准之前居然要经过八次讨论。在恩格斯看来,“这整套可笑的程序仍然是基于对人类的恐惧。人们认识到进步是人类的本质,但还缺乏勇气公开宣告这种进步;人们颁布法律,这些法律应该具有绝对效力,因而它们给进步划定了界限,同时人们借助于保留有修改法律的权利,把刚刚推出大门的进步又从后门放进来”[1]569。

既然这种恐惧如此普遍地存在着,那么,它到底是由什么所导致的呢?在恩格斯看来,这里起决定作用的是财产的统治。“现在的问题是:究竟是谁统治着英国?是财产在进行统治。财产使贵族能支配农业地区和小城市的议员选举;财产使商人和工厂主能决定大城市及部分小城市的议员选举;财产使二者能通过贿赂来加强自己的影响。财产的统治已经由改革法案通过财产资格的规定明确承认了。”[1]567此处要注意的是,我们不能把恩格斯的这种思想简单地理解为谁拥有财产,谁就拥有了支配的权力。试想,他在之前的《英国状况 十八世纪》中就已经看到在基于财产统治的现代私有制社会中,资本家通过霸占新创造出来的工业力量而实现了对无产阶级等群众的奴役,也就是说,他在那时就已经从现实社会关系的层面来理解财产统治的内涵了,既然如此,他怎么可能在此时的《英国状况 英国宪法》一文中仅仅从权力支配的政治学层面来解读财产统治呢?因此笔者以为,恩格斯此处是在表达这样的意思:虽然从理论上说基于财产统治的私有制度是在超越了基于贵族统治的封建制度之后才出现的社会形态,但就英国的具体实践而言情况要复杂得多。在这里,贵族并没有消失,相反,他们依然在现有的财产关系中拥有地位从而获得了支配的权力。这就说明英国的财产关系只是某种混合体,它并不是单纯地建立在资本家阶级的统治之基础上的,而是夹杂着贵族、中间阶级等各种势力的作用,尽管从总体上说中间阶级的势力显得最强大。应该看到,恩格斯通过对这种具体的财产关系之内涵的分析,切实地推进了对国家、法等上层建筑因素与所有制之间的辩证关系的研究。

我们可以把上述观点与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关于国家、法等政治要素与生产方式等经济要素之关系的论述联系起来加以考虑。我们一般都会注意到这一文本中关于生产方式对社会结构及政治结构的决定作用的相关论述,“由此可见,事情是这样的: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经验的观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根据经验来揭示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同生产的联系,而不应当带有任何神秘和思辨的色彩。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2]523-524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神圣家族》等文本中,恩格斯在《英国状况》系列文章、《英国工人阶级状况》等文本中都有与上述观点相关的理论阐述,因此,有理由认为这种观点是他们两人合作思考的结果。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的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费尔巴哈章”的最后部分还有一小节即“国家和法同所有制的关系”。这里不仅有对现代私有制决定现代国家等观点的再次阐述,而且还有在具体实践层面对上述观点的更为细致的剖析,譬如,他指出在有些国家中由于还存在着不同的等级,因而在国家层面上仍然不能算是现代国家的完善的例子,“目前国家的独立性只有在这样的国家里才存在:在那里,等级还没有完全发展成为阶级,在那里,比较先进的国家中已被消灭的等级还起着某种作用,并且那里存在某种混合体,因此在这样的国家里居民的任何一部分也不可能对居民的其他部分进行统治”[2]584。

应该说,此处所讲的观点跟恩格斯在《英国状况英国宪法》中所说的由于财产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英国立宪君主制的吊诡性的观点十分相似。笔者以为,当马克思恩格斯在共同创作这部分观点时,可能是由恩格斯提供了初始的观点,然后再由他们两人共同讨论和决定的。因为从马克思恩格斯思想发展史的角度来看,马克思并没有把解读的重点放在对某种具体的市民社会的剖析之上,而是主要侧重于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对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的必然被超越性以及由此而带来的政治解放向人类解读的迈进等观点的阐述上。譬如,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在批判布鲁诺·鲍威尔的过程中实际上也遇到了由法国的代议制所凸显出来的存在于法国政治生活中的理论与实践的矛盾,譬如自由的理论与特权的实际效力之间的矛盾等。这有点像恩格斯所碰到的英国立宪君主制度中的理论与实践的矛盾。但马克思在上述文本中并没有展开对法国代议制度的具体内涵的解读,而是把重点放在指出鲍威尔的观点停留在政治解放的层面上,“鲍威尔先生犯了一个极其严重的错误,他认为,由于把这个矛盾当做‘普遍的’矛盾来理解和批判,他便从政治的本质上升到了人的本质。其实他只是从局部的政治解放上升到了完全的政治解放,从立宪制国家上升到了民主代议制国家。”[2]314在《神圣家族》之后的一些文本如《评弗里德里希·李斯特的著作<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也没有对具体社会形态中国家、法等因素与所有制之关系的复杂性进行论述。正因为如此,笔者才作出上述推断。

三、上层建筑要素的虚假独立性

由于恩格斯侧重于从具体社会形态的层面上来推进对财产关系及宪法制度的复杂性的认识,所以,他在《英国状况 英国宪法》中还触及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层面,即宪法等上层建筑要素的独立性是虚假的、关于这种虚假独立性的认识及相关舆论是自欺欺人的谎言等观点。从对英国宪法制度的批判性解读中,恩格斯发现其理论与实践处于极端矛盾的状态,“英国宪法实际上已经根本不存在了;全部漫长的立法过程纯粹是一场滑稽戏;理论和实践之间的矛盾变得十分尖锐,以致这种矛盾已经不能长久保持下去。”[1]568但比这种滑稽现象更加吊诡的是,英国人偏偏不承认这种客观现实,而且还更乐意相信自己真的生活在立宪君主制这种宪法制度中。“我们看到,这种状况引起了多少谎言和不道德的行为;人们崇拜空洞的名称而否认现实,不愿对现实有任何的了解,拒不承认实际存在着的和他们自己创造的东西;他们自己欺骗自己,使用一种带有凭空制造的范畴的惯用套话,而每一个这样的范畴都是对现实的诽谤;他们胆怯地紧紧抱住这些空洞的抽象概念,只是为了不必承认:生活和实践中发生的完全是另一些事。”[1]584这里所谈论的实际上就是关于宪法制度之虚假独立性的认识及其欺骗性的问题。

在恩格斯看来,尽管英国宪法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是由英国议会在1689年所通过并由国王加以承认和宣布的“权利法案”来奠定基础的,但如果真以为立宪君主制这种英国宪法制度体现的是国王和议会成员的主观意志,那就错了。因为不仅在立宪君主制建构之初它所体现的就是辉格党与托利党之间利益斗争的结果,而且在它的发展过程中也充分体现了财产统治的力量,譬如,作为上院议员的贵族,他们被宪法所赋予的权力尽管已经非常软弱,但他们本身却因为自己拥有财产而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依然有很大的影响,“所以贵族的权力就在于它是完全另一种东西,而不在于它有权利在立法机关中获得世袭的席位。贵族之所以强有力是由于他的庞大地产,由于他的全部财富,因此是同其他一切非贵族财主分享这种势力的;上院议员的权力不是在上院而是在下院展示出来,这就促使我们去研究立法机关中按照宪法规定应该代表民主要素的那个组成部分。”[1]564总之,英国立宪君主制度所体现的不是什么主观意志或法律精神,而是财产关系的统治或者说是基于财产统治的私有制关系的统治。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当时的英国人还不能看出这一点,“因为人民还没有弄清楚财产的本质,因为人民一般说来———至少在农业地区是这样———在精神上还是麻木的,所以能容忍财产的专制统治。”[1]568正因为如此,英国人才会对立宪君主制这种空洞的宪法概念抱有极大的热忱,尽管它在实际上只是一个抽象的名称而已。

在此基础上,恩格斯进一步指出,随着财产关系的不断发展,英国宪法制度的空洞的名称必然会越来越难以维持,因为作为其本质的财产关系的决定作用会不时地显现出来,尤其是当这种财产关系越来越让人无法容忍、越来越成为人们走向“社会的民主制”[2]585过程中的障碍的时候,情况更是如此。英国宪法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所选择的,不是直面和承认实际存在的事实,而是用更多的谎言来弥补和掩盖前面的谎言。“全部英国宪法和整个立宪主义的舆论无非是个弥天大谎,当它的真正本质有时暴露得稍微明显的时候,它总是再借助无数的小谎言来弥补和掩盖。甚至人们在开始了解到所做的这一切是纯粹的假话和虚构的时候,还是紧紧抓住不放,而且抓得比任何时候都紧,只有这样,这些空洞的词语,这些拼凑在一起的毫无意义的字母才不会散落,因为这些空洞的词语正是世界的枢轴,而且世界和人类必定会与它们一起陷入纷乱的黑暗中!”[1]584在笔者看来,恩格斯此处所讲的就是虚假的意识形态在基于财产统治的私有制形态中的社会功能问题。应该说,在1844年2~3月间,恩格斯能把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推进到这样的理论深度是很不容易的,他实际上通过对英国宪法制度之具体内涵的分析,为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理论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

在后来的《德意志意识形态》“费尔巴哈章”中,马克思恩格斯也对这一观点进行了阐述,当然,与《英国状况 英国宪法》相比,他们在此文本中的阐述要更加详细。“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获得了政治形式。由此便产生了一种错觉,好像法律是以意志为基础的,而且是以脱离其现实基础的意志即自由意志为基础的。同样,法随后也被归结为法律。……这种把权利归结为纯粹意志的法律上的错觉,在所有制关系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必然会造成这样的现象:某人在法律上可以对某物享有权利,但实际上并不拥有某物。”[2]584-585他们把这种现象界定为本末倒置,并对“为什么意识形态家使一切本末倒置”[2]586这一问题进行了追问。笔者以为,上述两个文本在对意识形态虚假性问题的解读上具有相似的思路。如果我们再把恩格斯后期的一些理论思考也联系起来,那么,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他在“晚期历史唯物主义书信”中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辩证关系的经典阐述,也可以部分地追溯到他在上述文本中已经打下的重要思想基础。

令人颇为遗憾的是,恩格斯的这个如此重要的文本在当代国外不少学者的研究中始终处于缺失的状态。正像笔者在前面说过的,他们往往从《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直接跳跃到《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从而只看到恩格斯在前者中对私有制之不道德性的批判以及在后者中对工人阶级生存状况的实证性研究。这一结论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对恩格斯在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中所起作用的界定与评价。我们知道,特雷尔·卡弗教授是国外学界研究马克思与恩格斯学术关系的著名学者,事实上,他在《马克思与恩格斯:学术思想关系》一书也没能很好地规避这一缺陷。“恩格斯的著作《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和《英国工人阶级状况》对于马克思的影响,虽然被普遍承认,但到目前为止却没有被深入考察过。……恩格斯不可能提供给马克思他本人没有的思想。不管恩格斯此时多么显著地领先于马克思,在马克思的著作中都有一种明显地朝着恩格斯表达的观点靠近的趋势。在恩格斯最有影响力的时期,他相当于马克思发展的一条捷径,是马克思进一步探索的巨大灵感,是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工业的历史和运作的支持材料的有用源泉。”[3]51在有些国外学者的解读视域中,恩格斯作为对经验现实的中立的实证研究者的形象,似乎跟他在哲学能力上的先天缺陷相关,就像美国学者莱文所说的,“青年恩格斯未能完成他的高中教育,未能进入大学,而这种高级学术训练的缺失,使他终生的学术事业有所残缺。缺少学术技能,缺少准确描述理论体系的必要的哲学能力,是他从未克服过的一种缺陷。”[4]120-121笔者认为,如果他们能关注青年恩格斯的《英国状况 英国宪法》等文本的话,他们就应该不会这样想了,因为这一文本不仅在恩格斯哲学思想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而且在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也切不可低估。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美]特雷尔·卡弗.马克思与恩格斯:学术思想关系[M].姜海波,王贵贤,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4][美]莱文.不同的路径:马克思主义与恩格斯主义中的黑格尔[M].臧峰宇,译.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 唐正东,南京大学哲学系、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摘自《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20年第3期

来源:理论之光   编辑:黄慧敏